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58号
为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就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30000元,不限次。 二、增加部分家用医疗器械商品,在离岛免税商品清单中增加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矫形固定器械、家用呼吸支持设备(非生命支持),每人每次限购2件(详见附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增加的离岛免税商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7日
2018年11月29日 10:38 来源: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 罗霞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 《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明确, 将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30000元,不限次。增加部分家用医疗器械商品,在离岛免税商品清单中增加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矫形固定器械、家用呼吸支持设备(非生命支持),每人每次限购2件)。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厅长王惠平在28日下午举行的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解读和落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相关情况。王惠平表示,这次调整得到了财政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的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力度很大,含金量很高,符合广大旅客的愿望,为来海南旅客提供了更多的优惠和便利。这次调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中央12号文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海南的关怀。 离岛免税政策实施情况和政策调整背景 自2011年试点实施至今,政策先后经历四次调整完善,今年是第五次。每一次调整,都对政策实施起到了非常突出的推动作用。2017年,海南离岛免税店里消费了免税品80.16亿元,比2016年增长32%。今年1-10月,海南省离岛免税销售额实现79.4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政策效应很好。从2011年4月20日到今年10月底,海南离岛免税累计实现销售额385亿元,超过1200万人次旅客购买了免税品。 政策实施7年多来,推动海南省国内旅游收入和接待国内游客数量实现年均17%和13%的持续增长,政策效应的稳步释放,也不断助力海南旅游转型升级,购物旅客数量占当年国内旅客数量的比重由2011年的1.66%增长到2017年的4.03%,免税销售额占当年海南国内旅游收入的比重由2011年的3.29%增长到2017年的10.45%,来琼旅客对离岛免税的接受程度和参与程度越来越高,旅游购物占全省旅游的比重正逐步上升。 目前,离岛免税政策成为海南一张靓丽的旅游名片,游客在享受碧海蓝天的同时,还能购买免税商品,这极大地丰富了海南旅游的内容,提高了海南旅游的知名度,促进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政策调整的内容及考虑 这次调整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将年度免税购物限额从16000元增加到30000元。目前,旅客每个自然年能享受的免税购物限额是16000元,可以选择一次或多次用完,政策调整后,这个年度免税购物限额增加为30000元,旅客购物消费的需求可以得到更好的满足,旅客的消费潜力能进一步释放,对海南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也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 二是将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矫形器械、家用呼吸机等康复医疗器械纳入免税商品范围,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可购买2件。这几类,原本不在免税商品目录中,但有市场需求,就在这次调整加入到现行的“美容及保健器材”目录中。调整后,离岛免税商品品类进一步丰富,旅客购物选择也更多。 三是对岛内外居民旅客实行相同免税购物政策。政策调整后,岛内外居民旅客购物不再有区别,岛内居民离岛购物同样可以适用全年免税限额3万元、不限购买次数的政策内容,政策实施更加简化,也更加公平。 海南将继续用足用好离岛免税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以及中央12号文件已经明确,对海南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定位就是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离岛免税作为一项财税政策,能起到撬动作用。历史证明,之前每一次政策调整都使免税销售额得到20%以上乃至数倍的增长,政策调整效应显著。这次调整,也将为国内奢侈品进入海南及中国市场打开更大通道,给广大来琼旅客提供更大的便利。这次调整也将有利于吸引大家从出国购物转向到海南购物,带动海南景点观光、交通运输、住宿餐饮、仓储物流等服务行业的发展,推动建设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根据财政部公告,此次政策调整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目前,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海南省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未雨绸缪,尽早准备,已经基本做好了政策落地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海关和企业信息系统的升级和联接、免税商品种类的更新、销售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等,确保新一轮政策调整如期实施。 关于乘船旅客享受免税购物政策和新增免税店两项政策,海南省的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待中央部委实地检验通过后,也将正式发布实施和开业。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21号(关于海南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信息分类: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2019-01-16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B00580-0201-2019-336116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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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效应,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海关总署对从海南海港以乘轮船方式的离岛旅客(以下简称“乘轮船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并一次性全部携带离岛,适用本公告。 二、乘轮船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离岛免税商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免税商店根据旅客购物时登记的离岛船票信息,提前将免税品配送至提货点。乘轮船离岛旅客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海口南港码头在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三、乘轮船离岛旅客因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海港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再次乘船离岛时,按前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乘火车和乘轮船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五、除以上公告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海关总署2017年第6号公告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第15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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