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八、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序号 | 商品品种 | 每人每次限购数 | 备注 | 1 | 首饰 | 不限 |
| 2 | 工艺品 | 不限 |
| 3 | 手表 | 不限 |
| 4 | 香水 | 不限 |
| 5 | 化妆品 | 30 件 |
| 6 | 笔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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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眼镜 (含太阳镜) |
不限 |
| 8 | 丝巾 | 不限 |
| 9 | 领带 | 不限 |
| 10 | 毛织品 | 不限 |
| 11 | 棉织品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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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服装服饰 |
不限 |
| 13 | 鞋帽 | 不限 |
| 14 | 皮带 | 不限 |
| 15 | 箱包 | 不限 |
| 16 | 小皮件 | 不限 |
| 17 | 糖果 | 不限 |
| 18 | 体育用品 | 不限 |
| 19 | 美容及保健器材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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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品品种 | 每人每次限购数 | 备注 | 20 | 餐具及厨房用品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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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玩具(含童车) |
不限 |
| 22 | 零售包装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及辅食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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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咖啡 (咖啡豆;浓缩咖啡)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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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参制品 (西洋参;红参;高丽参胶囊及冲剂) |
不限 | 非首次进口,即 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
25 | 谷物片;麦精、粮食粉等制食品及乳 制品;甜饼干;华夫饼干及圣餐饼;糕点,饼干及烘焙糕饼及类似制品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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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保健食品 |
不限 |
非首次进口,即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
27 |
蜂王浆制剂 |
不限 | 非首次进口,即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 28 | 橄榄油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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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尿不湿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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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陶瓷制品 (骨瓷器皿等)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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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玻璃制品 (玻璃器皿等) |
不限 |
| 32 | 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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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家用小五金 (锁具;水龙头;淋浴装置)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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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钟 (挂钟;座钟;闹钟等)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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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品品种 | 每人每次限购数 | 备注 | 35 | 转换插头 | 不限 |
| 36 | 表带、表链 | 不限 |
| 37 | 眼镜片、眼镜框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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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一、二类家用医疗器械 (血糖计;血糖试纸、电子血压计;红外线人体测温仪;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矫形固定器械;家用呼吸机) |
不限 |
已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
39 | 天然蜂蜜及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天然蜂蜜;燕窝;鲜蜂王浆;其他蜂及食用动物产品)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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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茶、马黛茶以及以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绿茶;红茶;马黛茶;茶、马黛茶 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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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平板电脑;其他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小型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微型机;其他数据处理设备;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小型计算机;以系统形式报验 的微型机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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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 (无线耳机;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视 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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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手机 手持(包括车载)式无线电话机 |
4 件 |
| 44 | 电子游戏机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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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酒类 (啤酒、红酒、清酒、洋酒及发酵饮料) |
合计不超过1500 毫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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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件商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商品,但套装商品按包装内所含商品的实际件数计算。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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