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公告》,明确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放宽至每年每人10万元,离岛免税商品种类扩大到45种,增加了电子消费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的商品,该政策将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借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红利,消费者可以更好地在海南买买买了。小编梳理上述免税购物政策,有以下要点:
离岛免税政策是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减免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所谓“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离岛旅客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免税店目前共4家
目前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虽然免税店仅4家,但是也可以通过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下单购买。公告也指出,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主体,可按规定参与免税经营。
财政部关税司表示,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鼓励适度竞争。
免税额度提至10万元
我国从2011年4月起试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免税额度在不断提高。
这次免税额度从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取消了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的规定,且绝大多数免税商品没有单次购买数量上的限制,以总额度管理为主。
免税商品共45类: 电子游戏机等纳入
通过梳理清单发现,中国消费者海淘常见的消费品类,基本都包括在免税清单中。具体包括,手表、香水、化妆品、眼镜、服装服饰、箱包、糖果、玩具、餐具及厨房用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咖啡、茶制品、保健品、家用医疗器械、平板电脑、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手机、电子游戏机、酒类等。据财政部关税司介绍,免税商品种类从原来的38种增至45种,增加了电子消费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的商品。
这三类商品购买有数量限制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对化妆品、手机、酒类商品有单次购买数量限制。
具体而言,化妆品每人每次限购30件,手机每人每次限购4件,酒类(啤酒、红酒、清酒、洋酒及发酵饮料)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
45种免税商品中,仅上述3类商品有单次购买限制,其他42类商品均无单次购买数量限制。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附全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八、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