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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做邮轮的注意了,“3-2-1”待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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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1 12: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几天前,我在旅游独角兽学院中讲了一节课《邮轮产品潜在的法律风险》,虽然现在业务已经停摆,但是我们旅游人不能失去信心,应该更好利用这段时间,深耕细作,打磨邮轮旅游产品,思考邮轮经营的新模式。


今天本律师从“三个主体、二种合同、一个建议”来给大家分析一下邮轮产品的一些法律问题,让旅行社能够更好了解邮轮,从而启发新思路。



第一部分:三个主体

从目前邮轮旅游发展的现状中来看,邮轮兼具交通工具和旅游目的地的性质,并非简单的交通工具,在该经营活动中,有三个必要的主体,邮轮公司,旅行社及游客。


邮轮公司与旅行社之间一般属于合作关系,从经营模式来讲又分为第一种为包船切舱等合作方式,第二种为船票代理销售的合作模式,两种合作模式从法律本质上讲均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邮轮公司一方面属于承运人即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者,将游客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外一个地方。邮轮公司所要承担的是承运人责任,路途中所发生的各种意外应当由邮轮公司承担,比如邮轮发生碰撞导致的游客受伤死亡等,符合海上承运人免责事由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邮轮属于旅游辅助人,因为在邮轮上也是海上移动的度假村,拥有各种娱乐餐饮项目,但这并非绝对,因为有些邮轮上的项目是由旅行社或者其他主体经营的,需要另行付费的项目,若因邮轮作为旅游辅助人或者因邮轮上的旅游辅助人,导致的游客受伤死亡的,应当由其负责。根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果旅行社承担向游客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旅游辅助人进行追偿。


作为旅行社而言,旅行社与邮轮公司之间的合作,往往会处在弱势的地位,比如相关的责任条款付款条款等有严格的限制。由于某些大型的邮轮公司均为境外公司,在发生纠纷时,就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合作的为境外邮轮公司,建议可以与其国内的代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进行转付款等,在中国境内签订中文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解决双方纠纷,比如疫情期间的退款、损失处理、游客纠纷解决等就要便捷的多,成本也会相应的降低。



第二部分:二个合同

在谈到以上三个主体后,我们做邮轮产品的旅行社,最关心的莫过于与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签订什么样的合同。


旅行社在经营邮轮旅游产品时,与游客签订的可能有两种合同,第一种为包价旅游合同,第二种为单项委托或者委托代订合同,名字不同,法律关系自然也就不相同。包价旅游比委托代订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


包价旅游合同,是一种旅游法律关系,旅行社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即旅行社要完全合同中的各项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如果有未做到的,导致游客受伤或者死亡的,由旅行社承担责任,且由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


单项委托合同或者叫委托代订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由游客委托旅行社购买船票或者安排行程的,游客具有主动性,旅行社依据游客的要求安排办理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旅行社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游客受伤或者产生其他纠纷,需要证明旅行社存在过错才可以。


若旅行社出售的相关的邮轮产品,包含邮轮上的活动以及岸上观光行程的,一定要签署的是包价旅游合同,因为该产品已经符合包价旅游的定义,即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两项及两项以上的服务,并一次性支付旅游费用。包价旅游就属于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境外旅游的应当由旅行社安排领队,并做到相关的安全风险提示以及事后的及时救助。


若旅行社出售的邮轮产品不包含岸上观光或者仅仅是出售的是船票,则可以签署单项委托或者委托代订合同,旅行社在该过程中,收取的仅是代订的服务费,不参与行程制定及讲解,不负责其他事情,只需要明确告知游客上船时间即可。


第三部分:一个建议

上面也说到了,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分为两种,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责任更重,那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签订单项委托或者委托代订合同就可以呢?


答案并不是这样的,本律师还是建议,在一般的情况的下,或者分不清楚的情况下,建议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原因如下:


现在我国并没有一部明确的邮轮产品法律或者法规,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必须签订哪种合同,只有上海有相关的规范,但并不在全国适用,现在只能参照《旅游法》相关规定适用。


邮轮产品是一种特殊的旅游产品,船票上既包含交通运输的费用也包含住宿费用,有些还包含一些其他项目费用,严格意义上来讲,即便是没有岸上观光旅游,也符合包价旅游的构成要件。


如果仅全部签订委托合同,那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角度来讲,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以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处罚,另一方面,在民事角度上,也可能被认定成为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在签订合同时,就没办法尽到更多的安全风险提示的义务,从而导致加重旅行社的责任。

权衡利弊后给出以上建议,若确实是旅行社仅代订的船票,那可以根据情况签订委托代订合同,收取相关的服务费。


上面就是本律师,对邮轮旅游产品从主体、法律关系以及经营建议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各经营邮轮产品的专线或者旅行社可参考以上信息,完善邮轮产品的经营制度,规范邮轮产品的操作细节,规避邮轮产品的法律风险。


简短的文章总不能全部将风险涵盖,若有不清楚的可以回看旅游独角兽学院中的课程,也可在“问问独角兽”中向我提问,若遇到复杂的邮轮产品相关问题,可添加本律师微信号18328501476进行详细的咨询。

 


原创声明

本文为旅游独角兽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于转载、引用时注明来源于公众号“旅游独角兽”及作者姓名,如需开白名单,请添加微信:1784460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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