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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刘高锋:预测天气、购买航空延误险、理赔获利300万元,保险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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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2 20: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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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女子通过预测天气、购买航班延误险,然后在延误条件成就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通过此种方式在五年内获利300余万。保险公司发现后报警,认为该女子构成保险诈骗罪。

此事件在理论界和实务中均引来不少的关注,也存在大相径庭的认识。有些人认为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有些人认为构成诈骗罪,也有些人认为不构成犯罪。那么,该女子是否构成犯罪呢?

一、对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限缩认识

构成诈骗罪必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非法、他人财产都是重点。如果如果开展正常经营行为,在合理的利润空间内开展生产经营,即使在销售环节存在夸大事实的情形,也不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当然,如果存在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在《民法典》角度来看属于可以撤销的行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层面,可以适用假一赔三等规定。

对于此类行为,通常不会触动《刑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机制。
另外,如果行为人为了“骗色”而对他人实施了隐瞒事实和虚构真相的行为,从而得手。此时也不能认定构成诈骗罪。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当别论。
另外,如果行为人确实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利用的手段却是依靠不可以琢磨和控制的客观外在因素的话,是否构成诈骗罪,应当综合审查、慎重对待。比如在赌博中,行为人通过控制机关而控制赌局输赢的,这种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采取了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的手段实施了诈骗行为,而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种情况显然构成诈骗罪。
而如果行为人利用了客观的或者自认为可以控制的情况实施了相应的“诈骗行为”的,是否构成诈骗罪呢?比如,行为人夜观天象,预测一个月之后会出现月晕而雨的现象,所以,他就与他人打赌,从而骗取“赌资”。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最终赢得了“赌资”也肯定不构成诈骗罪。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虽不尽然,但也道出了一些社会现象背后的逻辑。所以,人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都有牟利的目的,只是其采取的行为是否正当。如果非法,则构成诈骗,如果行为正当则不能认定为诈骗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存在占有他人目的的行为,且打算通过“非法”的方式进行,也要审查其行为的客观正当性。



二、行为人购买延误险进行理赔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特别罪名,本质离不开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同时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得知,在保险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都是寄希望于自己的具体行为,同时也寄希望于对方能够陷入自己设置的陷阱。而行为人设置的陷阱都是自己的行为或伙同他人共同完成的,但是不会寄希望于变幻莫测的自然现象。
当下科技和天文技术发达,可以预测未来的天气,但是也只是预测,并不精准。而且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设置延误险的目的肯定也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是通过这种可能发生的延误情况制定和销售延误险产品。如果其也能够明确预测航班必定不延误,岂不是也存在诈骗的故意了吗?这也是保险的涉幸性,也是其存在的基础。
在前述案件中,南京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呢?我想应当综合审查在案证据,不应当毅然决然或者想当然地认定其构成保险诈骗罪。
伫立风雪天,俯首案头的一点想法,与大家交流,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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