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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之职工债权|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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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8 17: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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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管理人自行调查、无需申报的职工债权往往关系着社会稳定和广大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笔者将于下文简述职工债权的构成、认定和清偿。

一、职工债权的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五章中对于“工资”,使用了六个条文来阐述工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1)医疗费用

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医疗费应当在医保范围内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为职工参保产生的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应当列入职工债权的范畴。

(2)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包括:(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3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应当认定为职工债权的部分应为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保险费用(养老和医疗)。

4

补偿金

补偿金主要是指经济补偿金,具体法律规定为: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职工债权的认定

鉴于职工债权无需职工进行申报,而是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到企业财产后,对债务人企业的相关情形进行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但在认定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如下问题:

1

工资的构成

除上述列明的工资构成内容,有时企业还会以各种不一样的名称将津贴发放给员工,或是通过每月扣除员工一部分工资作为某些特殊工种的保证金或是风险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由此,笔者认为,在确认工资的具体构成时,应以企业发放工资条内列明的名目来判断其属性。

2

补偿金的计算

在处理职工债权中的补偿金计算时,有时会遇到劳动者在2008年之前入职的情形,在此之前《劳动合同法》并未生效,则此时的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鉴于笔者的工作地点在上海,故将以上海地区的相关规定为例。2009年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二十一条中,对于遇到跨年份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予以明确。

法条速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3

住房公积金的认定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对于“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4

董监高工资的认定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董监高的工资需一分为二地看待。可计算为职工工资的,需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至于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董监高可作为普通债权予以申报。

三、职工债权的清偿

法条链接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程序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职工债权更是关系着职工的生存权,稍有处理不当则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发社会矛盾。因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亦需关注职工权益保护,依法妥善地处理劳动关系。




【参考文章】
1.《企业破产法注释书》,许胜峰编著;
2.《破产清算中的职工劳动债权,你知道多少?》,刘姗姗。



 本文作者 

林逸沁  律师助理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破产清算、争议解决、公司商事

yiqin.lin@mhp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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