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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保护“少年的你”?预防校园欺凌的法律沿革及立法动向|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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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8 17: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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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学生欺凌是影响广大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的多发事件和难点问题,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也是中小学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要内容。

2017年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校园暴力和欺凌》数据显示,32.5%的学生遭到过校园欺凌,其中,30%的人选择沉默。全球每年都有2.46亿学生,因欺凌而痛苦。在一项对中国东部某省份的大、中、小城市的中学生进行有关校园欺凌行为的问卷调查和抽样访谈的结果中发现,636名学生中,有55个中学生报告他们在过去的一年里被欺凌过。


欺凌事件案件中,情节极度恶劣,且加害方已满14周岁的,可受到刑事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可要求学校及肇事学生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因不少校园欺凌案件给受害方留下的是心理创伤而非肉体伤害,且欺凌标准认定模糊,再加之受害家长又面临取证困难等现实问题,导致大多被欺凌学生家庭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最终不了了之。即使个别欺凌事件能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也顶多是基于身体权、人格权被侵害为由,主张相应精神损害赔偿金,且能得到法律支持的赔偿金额相对受害方因精神创伤所需的心理治疗费用而言,也是杯水车薪。由此可见,校园欺凌治理点多面广、复杂隐蔽,治理起来并不容易。更何况,一旦欺凌事件发生,对被欺凌对象而言造成的都是不可逆的心灵创伤,因此如何杜绝校园欺凌,切断欺凌源头,成为了国家关注的重中之重。


早在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对各地各校(含中职学校、民办学校)开展为期九个月的学生欺凌专项治理;同年11月,印发《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积极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提出了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将构建防控欺凌和暴力行为有效机制纳入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整体范畴;同年12月,教育部联合公安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判定标准、预防措施、处置程序、惩戒措施、各部门和学校具体职责分工等,建立了培训、考评、问责处理、依法治理等长效机制。


2018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校明确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办公电话和实施方案,细化实施学生欺凌防治各项措施。


2018年,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该规定也是全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这部规定的出台,已然超出了本身的作用,而被赋予了更多内涵,具有里程碑意义,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出台校园欺凌治理规定,无疑对全国校园欺凌事件的治理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2020年全国两会开幕后,不少代表委员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校园欺凌,呼吁从源头预防和治理,用法律手段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规治,让政府、社会、家庭、学校均肩负起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两会代表的提议,引起国家高度重视,从国家层面立法,整治校园欺凌,对校园暴力欺凌说“不”,把它纳入法规,是国家对校园暴力欺凌行为零容忍的第一步。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首次明确,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学生欺凌事件中的学校、家庭及社会的职责。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

家庭教育与预防层面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中包括: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学校教育与预防层面

学校在防治学生欺凌事件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2、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3、对学生欺凌行为学校应当立即制止;

4、发生欺凌事件后,学校应当立即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5、对欺凌事件相关的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6、对欺凌事件相关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7、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加强管教;

8、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政府及司法保护层面

若学校未履行以上义务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021年4月6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中,国家对校园欺凌进行了明确定义: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学校保护规定》中,对学校预防欺凌、制止欺凌、关注被欺凌学生、有效处置欺凌等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预防欺凌层面

学校应当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组织教职工学习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对学生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并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有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等校外人员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加强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制止欺凌层面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关注被欺凌学生层面

教师应当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教职工发现学生可能构成欺凌的;或者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欺凌行为处置层面

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通知实施双方学生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学生之间欺凌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而预防和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治理校园欺凌任重道远。而本次从国家层面立法,更是具有了里程碑式的意义。只有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都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共同为广大中小学生创建一个文明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



 本文作者 

缪婧婷  合伙人

教育与体育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业务专长:公司与商事、学校法律风控、刑事辩护

jingting.miao@mhp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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