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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诱骗高价结算、积分礼券无法兑换?新规出台专治价格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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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08: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18电商大促进行中,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监管制度规则。

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此外,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但拒不履约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这一新规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据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

比如“标价签监制”等要求较为僵化,甚至成为变相行政审批。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在梳理和提炼前述两部规章及配套解释条款的基础上,以及按照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规定》。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明码标价方面,《规定》明确取消“标价签监制”,规定经营者可以采用多种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提出,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规定》也对网络明码标价的形式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明确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同时,《规定》增加了针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内容,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规定》进一步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在价格欺诈方面,《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价格欺诈和非价格欺诈进行合理区分,明确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的情形不属于价格欺诈。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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