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供应链票据与类票据产品之间具有极高的相似度,也由此带来两者在市场上的相互替代性,本文也将从各个角度对比分析供应链票据及类票据产品的优劣。
(一)产品比较
1.银行服务模式
供应链票据是由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给上下游企业后在供应链中背书流转,由最后持票人向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并占用承兑人授信,票据贴入后,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流动性规模调整选择转贴现或再贴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票据市场已经形成了较大的二级市场,在传导利率、优化银行资产总量和结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直贴利率方面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类票据产品一般是由企业或金融机构牵头,将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开展应收账款再融资、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服务,为核心企业上下游拓宽资金回笼渠道。类票据产品在企业间流转以持有到期及提前兑付两种方式结束周期,少量产品流通于二级市场,根据合作金融机构性质决定是否占用核心企业银行授信。
供应链票据及类票据产品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模式在路径上不存在明显差异,即使业内部分学者认为类票据产品本质是电子债权凭证也无法回避其产生的初衷即是减少资金占用,方便债权的流转,均是以减少应收账款对中小微企业的压迫为目的短期金融工具,这点构成了与票据不可分割的纽带,区别在于供应链票据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可流转资产,从根本及报表上吸收应收账款,而类票据产品是应收账款的可视化体现,以书面、特定化、类标准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再依托应收账款再融资的方式变现未来现金流。这两者之间孰优孰劣交给市场判断,由核心企业融资习惯、经营周期等因素决定哪种金融服务更加适用。
2.市场基础建设
供应链票据的签发需要通过票交所供应链票据平台,依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ECDS),与符合条件的供应链平台对接,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包括供应链票据)的出票、承兑、背书、质押、保证、贴现、存托、交易、到期处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票交所负责供应链票据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简单地说就是,票交所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链接其认可的供应链平台向用户提供供应链票据的各项服务。由于供应链票据平台搭建方是央行旗下的票交所,天然的中立地位保证了它的开放性,其面向对象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核心企业、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因此,供应链票据是一个跨平台通用的金融工具。
类票据产品的平台搭建方主要是核心企业或金融机构,由于角色的缘故,天然会在平台角色方面有些封闭,比如核心企业搭建的平台,服务对象就是核心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企业;而金融机构搭建的平台,也不大可能引入别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方。
因此,供应链平台的流转单证一般仅限于平台内部使用,在市场上形成彼此割裂的现象,尽管业内如中企云链、欧冶金服等已经在尝试多平台之间的互信互认,由于各平台评级方式不同、增信方资信不一,牵涉到各自流转单证更换平台的利率换算等相关问题,具体磨合程度有待观察。
3.法制环境对比
市场上对供应链票据的范畴划分一直存有质疑,直到58号文公告列明了供应链票据是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符合法律对电子商业汇票的特征定义,故《票据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也同样适用于供应链票据,为了满足企业交易过程中对不同金额可灵活结算的需求,供应链票据平台将单张供应链票据设计为0.01元面值小票的票据包,完美避开了《票据法》对票据不可拆分支付规定的冲突,同时实现了票据流转中最大程度的货币化,同时,近日票交所出台规定商业汇票最长期限不得高于六个月,进一步加强了中小企业回款保障。
类票据产品本身价值所在是应收账款确权流转,属于会计概念,最初受《民法典》中物权编、合同编规范,但是针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相关监管办法相对较少,类票据产品在无监管的灰色地带快速发展,而后人行、银监会相继出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统一规范类票据产品发展,由于本质是民间借贷(部分有银行介入增信),缺少法制保障,业内人士担忧存在类票据产品的账期被核心企业随意拉长、变相占款的可能,监管力度及有效性还有待加强。
综上,票据的背书流转功能启发了应收账款的电子凭证化,共同为清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淤积助力,衍生出类票据产品。由于孕育环境的不同,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供应链票据代表着应收账款票据化,是监管鼓励的行为,而类票据产品代表着票据应收账款化,是市场自发的行为;供应链票据普适性强于类票据产品,类票据产品满足个性化需求能力强于供应链票据,市场中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工具。
(二)不足之处
1.法治监管效力不足,暗藏市场风险隐患
由上文可知类票据产品缺乏统一规定标准、有效监管途径,监管部门难以判断产品生命周期各个环节是否秉承着服务实体的初心。
多数类票据产品由核心企业牵头设立,占据绝对主导的话语权,是否克服本质为应收账款融资的天然缺陷、减轻供应商被占款压力,很大程度上依赖核心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面对商业巨头,产生商业纠纷时中小企业将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市场中虽存有部分类票据产品由商业银行加持增信,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持有类票据产品中小企业的回款保障,但其法律效力相比于银行承兑汇票则略显薄弱。
目前正缺乏相关规定及相关部门对产品流程进行监督指导,各主体无法清晰辨别类票据产品的合规性及安全性。市场中类票据产品的巨额存量难免引起各界学者的担忧,一旦“暴雷”将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各类参与机构繁杂,跨平台换算效率低
由于参与机构繁种多样,类票据产品“信、单、链”等层出不穷,据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7月,市场上类票据平台达360余家,存量规模大约在万亿,然而看似如此庞大整体的市场却因创设主体不一形成彼此割裂的“小市场”,每个“小市场”都围绕核心企业上下游供应链生成。
由于缺乏统一管理的平台,不同产品之间无法进行保值互换,当同一中小企业被不同“小市场”交叉覆盖时,该中小企业可能因为市场割裂而无法将所持有的类票据产品流转支付至另一链上企业贸易结算,形成新的“类票据产品淤积”。据报道,某两家主流供应链金融平台正尝试平台互通,但因多方面原因尚未实现。
3.信息披露机制缺失,信息不对称现象广
《意见》中强调为保证真实交易背景,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供应链金融须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是维护供应链稳定及保障中小企业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类票产品一般是由企业或银行牵头创设生成,对处于交易弱势方的链上中小企业而言,缺乏渠道及资格获取核心企业相关信息,且类票产品是否有效跟踪三流信息及其真伪在业务实际开展中缺少强势中立的第三方监管作为有力后盾。
银行端为了维护及拓展与大型客户的业务合作,对于核心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及签发类票目的的调查缺乏动力,无法排除对上下游变相占款的可能,难以保证核心企业签发类票据产品为正当用途。以上均构成持类票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并降低企业风险感知能力,误判流动性充足率,可能导致风险应对准备不足,损害企业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