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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北京中合天华代理第35类的第30997775号“凯悦依依” 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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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4 18: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陈述

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贵局于2019年08月05日下发的发文编号为2019异0000026774YYDB的关于第30997775号“ 凯越依依 ”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和“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根据异议人的陈述,答辩人进行如下答辩:

我司律师分析结果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5-11根本不构成类似服务,谈何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1-4在构成、含义、呼叫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答辩人对于异议人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不予认可,且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凯悦”、“HYATT”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更何况,答辩人认为中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是无限制的跨类跨行业的保护。被异议商标根本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凯悦”、“HYATT”在中国消费市场上影响力有限,远远没有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异议人主张答辩人侵犯其在先商号的观点不成立,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六、答辩人公司正当合法经营,其申请被异议商标完全是品牌战略的需要,是出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善意目的,根本没有违反异议人所强调的“夸大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七、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指出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的理由,完全是对商标法的不规范使用,扭曲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此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商标局决定第30997775号“凯悦依依”予以核准注册。

温馨提示

申请商标中,图形虽然和引证商标非常近似,但是千万别忘了一个重要因素——组合商标。组合商标不能单独只看其中一个元素,还需要去考虑它的整体含义及显著性的区别。所以,当我们遇到类似的驳回案例的时候,我们不要轻易去放弃商标,而是综合考虑商标的驳回复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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