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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已》王漫妮分手从邮轮跳下,男友要负责吗?思维导图论证法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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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4 16: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事刑事检察工作

我们经常需要去论证

无论是讨论一个案件的犯罪构成

还是在法庭上指控犯罪


工作中,我们不缺乏各种指导用书,有刑法一本通、刑诉法一本通、刑法注释书、刑事审判参考等;


甚至参加优秀公诉人比赛,有的考生拉着一拉杆箱的法学书籍,留下了全考场最帅的背影......



可是,纵然有秘籍无数,需要论证的时候我们还是会思维混乱、要点不全,如何才能做到逻辑清晰、不漏重点、言简言赅呢?


这需要我们先对问题进行归类,然后在头脑中找到一幅比较适合的思维导图,再根据导图上的内容进行论证



姑苏检察第七检察部王薇薇

“法律+”微课堂分享


思维导图论证法

因果关系结构图



思维导图如何来用?

干货满满

我们先来看一个

案例






甲因丙与其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了报复丙的想法,找到乙要求一同去村内丙家放火实施报复。经预谋踩点后,二人深夜携带汽油、稻草、爆竹、盆子、打火机等放火工具进入丙家院内。甲在外望风,乙携带放火工具进入屋内,先切断了丙家的电源开关,将汽油泼洒在窗台及门上后,用木棍击碎有人居住的东屋玻璃窗,向屋内泼洒汽油。在东屋内居住的丙父、丙母被惊醒后,使用警用手电照明后开启电击功能击打出电火花,引发大火,丙父经抢救无效死亡,丙母烧成重伤,房屋烧坏。


问题是被告人甲、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果关系的案件,我们先要在头脑中调出一幅因果关系结构图,让我们一起来看这幅图:刑法因果关系解决的是法益侵害结果是否由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从而行为人是否要在刑法上对该结果负责。目前有影响力的学说是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



首先,我们需要熟知导图中对应的法律概念。危害行为是人有意识实施的身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危害行为本质特征是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包括生活行为、社会所允许的行为。只有实行行为才存在因果关系,不包括预备行为。



比如最近很火的一部剧《三十而已》,王漫妮和梁正贤在游轮上相识相恋,梁正贤是个不婚主义者,要分手,王漫妮说你要是分手的话,我现在就从游轮上跳下去。梁正贤不理踩,扬长而去,最后王漫妮溺水死亡。请问梁正贤需要对王漫妮的死亡负责吗?答案是不需要,分手行为是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因此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包括自然事件、第三者行为和被害人因素。第三者既可以包括人也可以包括物,如被害人跌落山谷被蛇咬案,被害人因素包括被害人自身行为和特异体质。危害结果是现实发生的、保护范围内的、责任范围内的实害结果。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承担刑事责任则需要主客观相统一。


我们用A代表危害行为, B代表介入因素, C代表危害结果。之前理论上多采用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当前多采用危险关系类型来判断因果关系。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是后一种判断方法。对于没有介入因素的,危害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A推出C,没有争议。如果有介入因素,判断步骤需要分两步:第1步判断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的关系,是引发关系还是独立关系?引发关系是指先前行为的危险中蕴含了介入因素的危险,前行为高概率地引起了介入因素。



我们再来看一下2018年的重庆公交车坠江案,先前行为是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介入因素是司机还击,公交车失控,危害结果是公交车撞上对面轿车,坠入江中,多人遇难。



那么乘客殴打司机和司机还击是引发关系还是独立关系?我们要从一般人的社会经验来判断,大多数人在类似情况下作出怎样的反应。遇到殴打时,多数人会选择还击,是高概率事件,因此二者是引发关系,均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有人会说,驾车是一种危险行为,公交车司机应该停车才能进行还击,但从一般人的社会经验出发,停车再还击,需要人具有很强的克制能力,这类人在人群中占比较小。



独立关系是指介入因素的出现与先前行为具有独立性,介入因素往往具有异常性。比如,甲想毒死乙,在乙去沙漠唯一携带的水壶里的下了毒,丙也想害死乙,在水壶下面戳了一个洞,乙喝水时发现水壶是空的,最后渴死在沙漠。那么谁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先行行为是甲的下毒行为,介入因素是丙在水壶下戳洞,丙的戳洞行为和甲的下毒行为是独立关系,并且阻断了甲创造的危险流,属于独立关系中的阻断关系,因此B→C。也许有人会说,即使没有丙的行为,乙也会被毒死。危害结果的前提是现实的实害结果,刚才我们在介绍基本概念时也提到,不包括假设的结果。



如果是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是叠加关系,属于多因一果, A+B→C,均有因果关系;


现在我们再回到

之前的这个案例

根据思维导图

我们可以得出



1.甲、乙经预谋携带放火工具进入丙家,乙切断电源、击碎玻璃窗、泼洒汽油,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属于危害行为。



2.丙父、丙母惊醒使用警用手电照明、开启电击功能击打出电火花是介入因素。



3. 丙父、丙母使用警用手电照明的行为系乙先前切断电源行为所致,二者是引发关系。虽然被害人使用电击功能这一情况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这种偶然性不足以否定被害人拿出手电照明以及使用电击功能阻吓入侵者行为的通常性。



4.甲乙的先行行为、被害人使用手电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均有因果关系。


5.甲、乙主观上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有放火的危害行为,二人是共同犯罪,甲是从犯,乙是主犯,根据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原则,甲乙二人均承担刑事责任。



6.虽然丙父、丙母的介入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但由于被害人主观上无法预见结果,不存在故意和过失,不承担刑事责任。


7.甲乙虽以危害少数人为目的而实施放火行为,但放火行为足以危及村内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




以上就是根据思维导图得出的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制作思维导图,要尽量在一张图上把所有重要的信息都体现,这样便于记忆。画完图后,还要反复去练习,这样遇到问题后才能迅速调出这幅图,根据思维导图设计的顺序进行推演论证。



来源 | 第七检察部 王薇薇

编辑 | 季鸿玮


姑苏检察发布

法律|监督|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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