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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与宪法人权保护的关系:基于人权理论的一些思考(上)|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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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6: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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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法律历史上的里程碑,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第四编,为法学界一度纷繁争论的人格权议题落下阶段性结论的一锤。然而关于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与人权保障是否存在内在关联、民法典是否可依据人格权的相关条款表现出“半部宪法”的“溢出效应”[1]等问题,争论依然不休。笔者将在本文中就部分学界观点提出一些思考,或可就此抛砖引玉,为将来民法典的实践运用与进一步理论指导作一些“废话的铺垫”[2]

一、关于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的争论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关于人格权是否应突破以往通过《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各领域立法加以保护的限制,于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曾经有过大范围的争论。


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强烈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认为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中通过对民事权益的枚举+兜底性扩张定义,对人格权已有足够的定义与保护;《侵权责任法》自成一体,更可直接援引其内在法条,若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则将造成“双重适用原则”的混乱局面[3]。而以王立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极力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将侵权编作为纯粹的救济法,取消其确权的功能[4]。王立明教授指出,正如在物权侵权的场景下,权利人主张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时,需首先援引物权编对其所享之物权加以确权,再诉诸侵权编对其损害赔偿的请求加以实践性支持[5],人格权也应参照性地加以区分“确权”与“救济”,而非完全否定“双重适用原则”。


在此之外,有另一部分学者对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的问题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不同观点。以尹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自然人的人格权应为一种宪法性质的权利,而非民事权利,不应以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予以说明”[6]。而另一部分支持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学者则提出,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彼此独立,不可混淆或互相转化,为此,民法典需设定其独有的关于人格权的独立编章。这部分学者立足点的普遍共识在于,宪法的任务在于设定国家权力的边界,防止公权力对市民社会过渡干预,因此宪法权利的效力范围应该而且只能限制在国家——公民的范畴内[7]。在此基础上,宪法权利的核心功能是用以保护个人权利对抗国家权力,根本目的在于当个人与政府发生相关争议时,排除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理由进行权衡,以免在这种权衡中公权力任意压制个人权利[8],因此“不存在政府压制的场合,就不存在宪法权利”[9]。鉴于此,若承认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人格权法定化就是必要的[10],但不应将民法典中对于人格权的规定视为对宪法中规定的人格权的“具象化”。宪法人格权不是对民法人格权的升华,民法人格权亦非对宪法人格权的具体表现[11],两者彼此独立,且各自在其法律语境与体系下运作,不存在互相映射或内在联动。

笔者同意这类学者的部分观点,即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在两者各自的领域中独立适用,不可混淆或互相转化。尤其宪法权利,不可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被诉诸于私领域,这也是我国一向规定宪法不得直接援引的实践规则。但对于宪法权利是否应仅限于个人权利对抗国家权力的公法范畴,从而认为民法权利与宪法权利之间完全分隔独立,笔者持有不同观点。

二、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性思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宪法的文本中,并未使用“人格权”的概念,而是在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于该章节其后的条款中对“人权”所包括的各项权利展开枚举。若对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条款,可以清楚看到民法典所定义的人格权仅包括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天然享有的权利,不含宪法人权中的重要的政治权利与经济生活文化权等与民事私权领域无关的内容。若因此即得出结论,认为民法人格权与宪法人权毫无关联,显然会落入望文生义的错误。但若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因为民法典人格权仅规定了关于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因此即认为在讨论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的内在关联时,也应当另外创造一个新的与人权相区别的“宪法人格权“概念,并将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内容在宪法中一一对应,以明确宪法人格权的外延与内涵,那么这类讨论的逻辑大前提就肯定了民法典人格权编是对于宪法权利的具体化与私法化,因此民法典人格权中的每一项内容都能从宪法中找到起源,从而倒推“宪法人格权”的概念,进一步陷入循环论证的逻辑谬误中。


讨论民法典人格权与宪法人格权是否存在内在关联,本质是讨论民事权利与宪法权之间的关系。因此笔者以为,大可不必拘泥于概念或表述等外在形式,而直接从两者的权利理论根基,尤其是宪法关于人权保护的学说着手。


如前文所述,对于最后一类学者所持有的观点,即将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尤其是人权,强调于公民个人权利对抗国家公权力的范畴,通常可概称为“自由主义”(Liberalism)。近现代自由主义一般被认为起源于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并在法国启蒙运动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间蓬勃发展[12]。作为西方世界三大政治思潮之一[13],尽管其内部派别纷繁复杂且争议不断,但自由主义基本理论内涵和大致原则界限,一般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强调个人自由的基础性和优先性。自由主义者一般认为个人自由必须从经济上得到保障,因此保护个人财产是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条件[14]。同时,自由主义强调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通常来自政府,因而需要随时政府权力保持警惕,以社会来制约政府,或者让权利机构之间互相牵制与平衡[15]。近现代西方宪法主要以自由主义人权理论为理论基础,将国家权力视为天然自我膨胀的“恶”,把保障人的自由为起点,整个宪法秩序都围绕着如何通过规定国家组织、职权等从而确保公民自由[16]。三权分立、公民反抗权等西方法治规则均可视为自由主义发展下的产物。


然而,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对于个人——国家的二元分立,对于个人自由的过分强调,使其在不同时期均遭到各类批判:

1、 自由主义人权理论对于权利主体预设的局限性

根据罗尔斯对于自由主义的论述,可以总结出自由主义的一大基础原则——自决原则,即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最有价值,最值得保护的[17]。哈耶克提出“从人作为人的角度来尊重个人”,即承认人自己的意见在自己的领域内是至高无上的,相信每个人都为私利驱动且足够理性,能够做出对自己最优解的判断[18]。这种理论基础可以追溯至洛克关于人权的理论,即人对其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可保证其理性与自治[19]


然而这类主体假设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自由主义理论中理想的“人”应当具备至少三个条件:

(1)拥有足够的私人财产,有独立选择权;


(2)受到良好的教育,拥有足够的理性与判断力;


(3)私利驱动,一切行为逻辑的背后根本源动力均可归于物质性利益。

从而可见,自由主义权利理论在最开始设定其权利主体时,即排除了物质上或个人能力上无法或不会做出对己最优选择的群体,比如未受过良好教育的贫困群体、无独立经济能力的弱势群体等。

对于自由主义的这部分人权主体预设的局限性,女权主义、激进的种族平等主义者等群体通常批判最为激烈。由于仍有大量社会弱势群体因缺乏独立经济来源、未受过良好教育、或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精神上无法摆脱暴力来源等问题[20],平权主义者们指出,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将贫困群体、社会边缘群体、女性、非主流群体等排除在其保护范畴外,降低了人权概念本身的普适性,以致最终可被纳入其保护系统中的绝大多数都将会是社会精英阶层[21]。从这个角度考虑,自由主义所谓的人权,最终落实到实践中时,将不再是“所有人的权利”,而只是“社会小部分精英阶层的权利”。

未完待续


[1] 石佳友. 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法的独立成编处罚[J]. 《法学评论》, 2017(2017年第6期).

[2] 张善斌. 民法人格权和宪法人格权的独立与互动[J]. 《法学评论》, 2016(2016年第6期).
[3] 梁彗星. 关于民法典分则编纂中的重大分歧: 《歌乐山大讲堂》第50期[Z/OL][2019–12–22]. http://www.aisixiang.com/data/119550.html.
[4] 王利明. 民法典编纂中的若干争论问题 ——对梁慧星教授若干意见的几点回应[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0(2020年第4期).
[5] 同上.
[6] 尹田. 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J]. 《法学杂志》, 2007(2007年第5期).
[7] 同【2】p.
[8] 姜峰. 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规范层面的解析——兼议人格权立法的相关问题[J]. 《浙江社会科学》, 2020(2020年第20期).
[9] 同上.
[10] 同上.
[11] 同【2】p.
[12] 顾肃. 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 译林出版社, 2013: 204.
[13] 另外两者分别为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详见 同上p.2.
[14] 同上p.6.
[15] 同上.
[16] 杨福忠. 现代宪法的理论基础:自由主义抑或共和主义?[J]. 《北方法学》, 2007(2007年04期).
[17] 同【12】p.3.
[18] 同上p.393.
[19] PARISI L. Feminist Perspectives on Human Rights[J/OL]. Oxford Research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2010[2018–04–25]. http://internationalstudies.oxfordre.com/view/10.1093/acrefore/9780190846626.001.0001/acrefore-9780190846626-e-48. DOI:10.1093/acrefore/9780190846626.013.48.
[20] STOLJAR N. Feminist Perspectives on Autonomy[M/OL]. ZALTA E N, 编//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all 2015 版. Metaphysics Research Lab, Stanford University, 2015[2018–04–25]. 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fall2015/entries/feminism-autonomy/.
[21] 同【19】p.



 本文作者 

王申宜  律师助理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公司与商事

shenyi.wang@mhp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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