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十分普遍,我国法律对合伙行为区分两种形式即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前者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由《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来调整,较为原则;而后者主要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更为具体。
虽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就个人合伙纠纷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况仍较为普遍,由于《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故个人合伙未经清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多数法院会判决驳回。本文通过大量判例查询和分析,对几种例外情形作了比较研究,供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