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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良好享六大激励!济南试行个人诚信积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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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5 08: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济南市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精神,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诚信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积分,是指通过统一指标体系、运用信用信息数据测算形成的反映个人诚信状况的综合评价结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建立个人诚信积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个人诚信积分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评价工作,遵循标准统一、动态管理、正向激励、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加大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查询个人诚信积分需本人完成实名认证,并签署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授权协议书。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八条 个人诚信积分评价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及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一)身份识别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荣誉奖励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社会贡献信息: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无偿捐献、应急救援、文明实践等信息。


(四)遵纪守法信息: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信息;政务失信信息等。


(五)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个人基本情况的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行政许可等信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不包含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营业执照逃避行政处罚的信息;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信息。


(六)守信践诺信息: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人员的信息;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信息;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统一考试的作弊信息;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 市大数据部门负责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工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至市大数据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通过与市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依法依约向市信用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鼓励个人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向市信用平台提供本人荣誉信息、社会贡献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市信用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共享与应用,作为开展个人诚信积分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应对自主申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应用


第十二条 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导向原则,不得以个人诚信积分低为由限制个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市信用平台,依法依规归集个人信用信息,会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共同制定个人诚信积分评价指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个人诚信积分的动态维护、应用推广、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工作。


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个人诚信积分的基础上,会同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化机构共同开发基于不同应用场景的衍生分数及应用产品,拓展市场化“信用惠民”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个人可查询本人的个人诚信积分,享受“信用惠民”激励措施。


查询他人个人诚信积分的,应当提供有关授权证明、约定的查询用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三)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实施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推荐入驻孵化基地,评选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典型等创业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五)在市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时,可享受免押金、借阅期延长、借阅册数增加等服务。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研究制定本单位个人诚信积分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积极探索个人诚信积分惠民应用措施。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经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试点商业银行合作,共同探索开展个人诚信积分及其衍生分数在金融信贷领域的应用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与其他城市合作,推动个人诚信积分互认、“信用惠民”激励措施共享。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个人对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个人诚信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核查落实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信用平台将异议申请转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自收到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建立健全市民文明行为数据库,逐步实现与市信用平台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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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日报JN_Daily、济南市政府网站


编辑:赵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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