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国航一名机长因辞职被索赔1066万元,法院最终判赔210万元。而在此之前,也有飞行员离职,面临高价赔偿的情况出现。
国航:培养一名机长要600万至800万
索赔1000多万的国航,有什么依据?
图片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民事判决书显示,国航指出,2006年至2008年期间,林先生由国航公司出资予以培训,进入飞行学院学习,毕业后,林先生至国航公司处从事飞行员工作。2008年9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在乙方赔偿完毕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续林先生在国航公司处工作,经历了初始培训、各种机型的改装培训和后续培养、复训等过程成为机长。
图片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2020年10月29日,林先生提出辞职申请。国航对此表示,根据飞行员的培养规律,飞行员一般要先在航校进行本科学习,到航空公司后先要接受2个月以上岗前训练和改装,合格后再进行至少半年以上的第二副驾驶训练,之后进行第二驾驶考核。随后,还有第一副驾驶、正驾驶培训和考核等多重关卡,然后才能考机长。实际培养一名飞行员,周期大都在十年以上。
此外,飞行员每年还要参加特殊情况、特殊天气等方面的训练,每年复训以及气象、地理、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如飞行员改飞其他机型的,还需要进行改装培训。这一长期的系统培训过程决定了飞行人员的培训费用高得惊人。航空公司培养一名机长,最少需要花费600万至800万元。
国航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林先生向国航公司支付培训违约金人民币533万元并支付培训费人民币533万元。
而林先生则辩称,与国航并未就所谓培训签订专业技术培训合同,更没有对相应的服务期限进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等于培训合同的服务期。另外,国航未提供任何专项培训发票、转账凭证等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国航为其主张的对林某某进行的培训做出过任何费用上的支付。第三,根据相关规定,国航对飞行员培训不但是法定义务,也是正常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毫无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支付培训费210万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根据现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林先生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参照民航业培训费的一般标准,酌情确定培训费损失。一审法院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林先生支付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费2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林先生与国航均不服一审判决,故进行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为林某某是否应当支付国航培训费,如果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应当如何确定。
图片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林先生于2008年9月25日入职国航公司,担任飞行岗位,在进入国航公司工作期间,国航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林先生亦认可国航公司提交的飞行记录簿,该飞行记录簿显示,林先生参加了国航公司为其安排的培训活动,故林先生提出与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国航公司相应的培训费。
由于国航公司未能提交充足的实际支出培训费的原始凭证,因此二审法院对国航公司所主张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林先生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需要三个条件
机长被索赔一事发生后,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向劳动者给出提醒。律师对上游新闻表示,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只有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个内容可以设定劳动者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法院判断服务期违约金是否能得到支持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专项培训,普通的如入职培训、基本工作基本技能培训是不能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
第二,该培训必须是花费了较大金钱和时间,例如外聘专业人员、导师,集中培训一周一月之类。
第三,双方事先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因此,如果劳动者从事专业技能工作,就可能碰上服务期的条款或协议,劳动者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判断培训是否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同时注意服务期条款协议的内容并与单位进行协商。已经签订了相关条款协议的,注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飞行员离职到底有多难?
现实中面临离职困难的飞行员,远不止机长林先生。曾有飞行员向界面新闻透露,“我整个离职过程用了差不多一年半的时间,这还是属于比较快的,有些飞行员甚至要花三到五年的时间。”
据彼时报道,航空公司对于飞行员提出的离职申请一般不作处理,直到双方耗时几年走完法律程序;然后航空公司会提出一笔赔偿,双方就此再议。航空公司之所以向离职飞行员索要高额赔偿金,原因在于其认为对飞行员培养也投入了高价成本。
另据山东商报报道,曾有飞行员被判赔400多万。李刚(化名)于2005年7月12日入职某航空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入职后,经该公司耗费大量资源培训、培养,从一名飞行员成长为飞行教员。2016年9月6日李刚单方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经二审判决予以确认。该公司主张因李刚从事飞行员工作,是航空公司的核心资源,现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飞行员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属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和持续的能力保持,公司经过多年培训,支付了巨额培训费用。该费用通过学习转化为李刚自身的飞行技术资源,其离职必然导致公司对飞行技术资源的流失。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李刚在离职时应当承担在公司参加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判决:李刚支付某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两百余万元及培训费等费用两百余万元。该案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李刚支付公司培训费及违约金共计四百余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飞行员离职不是简单的劳动争议,飞行员的流动也不单纯是航空公司和飞行员之间的纠纷,还涉及到预接收飞行员的航空公司、对飞行员资质进行管理的民航局等主管部门,因此不能仅仅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处理,而应切实考虑该类人员的身份和养成特殊性,以及我国民航业的现状和实际培养机制,确保在有效解决纠纷的同时,统筹飞行人员与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