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积分过期的情况比比皆是。不少消费者提出,不是自己不想用,而是由于“商家没有过期提醒”“设置使用期限过短”“疫情影响”等原因导致,在这种情况下积分过期无补偿不合理。
来自广东的李瑞告诉记者,今年6月,他打开某线上商城时发现,自己3万多的积分突然少了1万多,打客服电话后才知道,那1万多积分已经过期。“商家之前从未明确告知我积分会过期,我在商城界面只能看到积分总数,没有任何积分有效期或到期的信息,也没有电话或者短信提示。”
“这1万多积分价值100多元。我向客服反映这个情况,客服却认为是我的问题,没有及时关注积分使用期限。”李瑞颇为生气地说,提醒和告知本来就是商家的义务,凭什么让消费者承担这笔损失?
“积分的有效期限构成赠与合同内容且属于格式文本,因此商家应在首次赠送时向消费者进行显著地提示、说明,取得消费者同意。如果未事先告知或后期随意变更,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孙建荣说。
黄泷一说,根据民法典,包括积分使用期限在内,条款事关消费者利益的,都应该以显著方式告知或提醒消费者注意,确保消费者在消费时充分知情。如果商家未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没有注意到上述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上述条款不成立,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近,上海的林女士也在为积分过期而与商家进行拉锯战。她之前经常光顾某品牌的玩偶店,每次消费后都有一笔积分计入会员卡。由于前段时间上海疫情,加上商家规定积分有效期才3个月,导致其大量积分过期。林女士反复向客服反映,多次申诉,但仍未能获得积分延期或补偿。
对此,石佳友说,按照商业惯例,商家有权为积分设置使用期限,但应当设置合理的期限,比如航空公司里程积分,大多数消费者不会频繁坐飞机,可能两三年才能达到兑换里程的最低要求,那么积分使用期限至少要设置在2年以上。
“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商家在积分到期前一个月应当进行提示。如果遇到疫情等不可抗力,积分使用期限应该延长。”石佳友说,这么做对于商家而言没有任何技术障碍,也是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
除此之外,现实中,还有因商家系统升级、系统错误、规则不明确等非消费者个人原因导致的积分“被过期”“被减少”的情况。
今年3月13日,天津市河西区的赵女士在一家线上商城给自己购买了生日礼物,总共花费430元。按照线上商城积分规则,生日当天的消费可获得双倍积分,即860分。可几天后赵女士去线下取货时只收到430分积分。客服称,取货当天不是生日,无法双倍积分。这样的解释让赵女士无法理解。
来自北京、天津、江苏等地的多位消费者接受记者采访时吐槽说,有时对同类产品之所以选择某一品牌,就是看中了其积分及积分兑换,自己辛辛苦苦攒积分,现在积分说过期就过期、说减少就减少,自身权益受到了不小的损失,商家的这种不诚信行为应该受到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