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2020年9月湖南某县公安机关将开黑车的杨某抓获,并以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将杨某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到法院,指控其在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该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没有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擅自客运经营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但是现行法律及有关法解释未对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作出明确规定,判决杨某不构成犯罪。虽然该案最后没有判决有罪,但经历了立案侦查起诉阶段,说明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即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也可以直接运用兜底条款认定非法经营罪。
据粗略统计,通过以上三种途径,目前非法经营罪的这个兜底条款已经装进了几十种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经营行为,如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非法经营电信增值业务、非法经营彩票业务、非法经营危化物品、、非法删帖、非法放贷、无证屠宰、无证卖药、无证医美、无证卖汽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
问题在于,除了这些已经被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实践判例装进兜底条款这个口袋的行为外,还有其他大量的经营行为存在着会被继续装入这口袋的可能。因为如果光从条文字面含义理解,认定非法经营罪的主要标准是违反国家规定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果立法、司法机关认为某种未经批准许可的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行为有可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就可以动用这一条款。虽然刑法上的“国家规定”有特定含义,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等,但这一点对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限制是有限的。按照国务院2016年8月依照《行政许可法》修订颁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目前国务院共保留有500项行政审批许可。如果认为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无照无证经营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以定非法经营罪,那么就意味着未经许可从事这500种行为都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口袋真是太大了。如果真是这样,显然与市场经济要求违背,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