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征求意见稿》都开宗明义要求学校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与《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相一致的。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并不因为年龄而丧失自己作为自然人应能享受的各项基本权利。这对从小培养公民权利意识、明确权利边界以及履行对应义务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征求意见稿》引入了诸多新理念、新举措,各项规定的真正落实,无疑会对目前不少学校的传统思维和惯常操作带来冲击。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征求意见稿》都强调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禁止各类体罚、变相体罚和其它有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这些都要求学校尽快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以更平等的姿态在教育教学中与学生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更好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的规定仍显原则,学校还应按照某项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进行实施和执行。例如,《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笼统规定了学生个人信息保密的原则。但是,随着《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继颁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更加系统和规范。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一步提出了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的原则,包括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诚信,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公开、透明,明示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所处理个人信息准确并及时更新。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还提出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一旦通过,学校在采集和处理学生个人信息时也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正由于新理念、新措施可能带来的冲击,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执行难度不小。一方面学校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建立和健全各项法定制度和机制,另一方面,还需要各级教育部门对学校的执行和落实进行监督,并对执行和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依法进行问责,通过执行监督来倒逼各项规定措施的有效落地。
[1] 更详细介绍,可以参见《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来了!您是报告义务人吗?》,李彦劼,载于2020年6月24日君悦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2]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许江晖 高级合伙人
教育与体育专业委员会 主任
业务专长:外商投资、公司与商事、并购与重组、教育与体育
kevin.xu@mhp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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