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十三条认为:基于双方对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则认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对当事人无拘束力。
对当事人无拘束力一方面解放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一方面劳动者此前遵守竞业义务期间的补偿金是否相应失去了求偿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态度是,对于履行了竞业义务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协议行使补偿金的求偿权,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未约定经济补偿导致协议无效而逃避支付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原单位应当支付每月不低于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因此,作者建议用人单位在约定违约金的范围时参考最高法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并且注意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免因为竞业条款失去约束力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