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现行民法典合同篇将其扩充为19种,并编入典型合同中予以规范,其中就包括了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除此之外,典型合同还包括保证相关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保险相关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转让合同等。
相比以上典型合同,实践中还会出现大量的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从大类来说包括联立合同以及混合合同。联立合同是指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多份合同间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一个合同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当数个合同构成合同联立时,其中一个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时,另一个合同应当同其命运。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如房屋买卖合同与相关的居间协议共同构成联立合同。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但在一个合同中包含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关系的合同。根据混合合同不同法律关系的角度,又可分为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从给付合同、类型结合合同、类型融合合同等。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从给付合同如酒店公寓的租赁合同,同时包括了租赁关系和物业服务关系;类型结合合同如动拆迁合同中约定拆迁价款,同时约定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用于经营并在过渡期间提供物业服务、午餐、上下班通勤车等服务。类型融合合同实践中如半卖半送合同等。
关于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流行有吸收说、结合说以及类推适用说三种理论。吸收说主张将混合合同构成部分区分为主要部分及非主要部分,而适用主要部分的典型合同的规定。结合说主张分解混合合同构成部分而分别适用各该部分的典型合同规定,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调和其歧义,统一加以适用。类推适用说则主张既然法律对混合合同既未设定,应就混合合同的各构成部分类推适用关于各典型合同的法律规范。
工程总承包合同至少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中的两种,发包人将设计、采购、施工阶段的至少两个阶段发包给承包人,其目的是将相应阶段的工作交由承包人进行统筹安排,并最终得到发包人期望的合格工程。在各阶段中,施工阶段的合同价款无疑最高,但简单以合同价款的金额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属于以施工合同为典型合同附加设计或采购为从给付的非典型合同显然并不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缔约本意,况且设计阶段对于整个工程的造价控制最为重要已是业界常识。而类型融合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同一个意思表示同时包括了两个法律关系,类型结合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与合同类型且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则较为单一。工程总承包的本意是发包人提出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通过合法的方式将设计、采购和施工等阶段的工作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组织实施完成并将合格的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尽管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给付义务分别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的义务,但该各阶段的义务并不能从总承包的整体中拆开,而是各阶段的工作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共同为交付合格的工程而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归属为类型结合合同较为符合合同缔约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