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敦促南昌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依法退出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 公 告
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小区全体业主: 2020年10月23日,本委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行终328号”终审《行政判决书》。该起诉讼系因保利物业不服南昌市人民政府撤销红谷滩住建局作出的《关于依法撤销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首届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的公告表决事项的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该终审判决驳回了保利物业的全部诉讼请求,继续肯定了南昌市人民政府撤销红谷滩住建局错误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但是,保利物业为达到强迫本小区接收其恶劣的服务的目的,仍不思悔改、执迷不悟,继续纠缠不休,在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坚称其与本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仍未解除、红谷滩住建局尚有60天重作行政行为的期限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效力等十分荒唐可笑的理由,强行滞留本小区。为澄清是非,揭露保利物业的严重违法行为,现特此公告如下。
一、自南昌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之日起,本小区业主大会于2019年1月26日作出的解除与保利物业的前期物业合同决定即合法有效,对保利物业和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诉讼二审判决是“驳回”保利物业关于“撤销(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是对原本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持续有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效力的维持;是通过驳回保利物业诉讼请求的方式,再次对南昌市人民政府撤销红谷滩住建局错误决定的这一复议决定给予肯定。而不是“再次赋予”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效力或“再次给予”红谷滩住建局60天重作行政行为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洪府复字[2019]行305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并送达各方当事人,依法自当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在未经“生效判决撤销或变更”前,或未被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前,仍然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依法不因保利物业不服该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效力待定、失效或停止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红谷滩住建局对本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作出的撤销决定。因此,自该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本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关于“解除与保利物业前期物业合同”的决定就是有效的业主大会决定,对保利物业和本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中,给予红谷滩住建局重作行政行为的60天期限早已经过,红谷滩住建局已经放弃了重做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法不得重作。 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第一、二项决定明确载明: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法撤销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首届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法决定的公告表决事项的决定书》。 2、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就部分业主和第三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该复议决定,红谷滩住建局至迟应当在2020年1月13日前,依法根据调查取证情况重作行政行为。但是,红谷滩住建局并未在复议决定给予的60日内重作行政行为。 保利物业声称,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终审判决生效后,红谷滩住建仍有权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作行政行为,该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胡搅蛮缠,无事生非。
三、鉴于本小区与保利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解除和终止,保利物业依法应当立即退出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大会基于业主的“自治权利”,依法有权“自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依法无需任何部门的确认。 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26日期间,本委根据部分业主的提议,依法组织召开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依法做出解除与保利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决议。 2019年7月22日至8月10日期间,本委组织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小区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2020年6月6日,本委根据第二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依法代表全体业主与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力物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已于当日生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小区与保利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和终止,保利物业依法没有任何理由继续滞留本小区,依法应当立即退出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本委也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采取一切手段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保利物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昌市红谷滩区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小区 首届业主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抄送: 红谷滩新区住房与建设局 凤凰洲管理处 凤凰洲公安派出所 碟子湖社区
附原件相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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