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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边垂钓被高压电击伤 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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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17: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恭城法院审理一起因钓鱼被电伤而引发的身体权纠纷的案件,案情如下:2020年7月28日,原告在西岭镇营盘村某水电站的拦水大坝上钓鱼,被大坝上方通过的35KV高压电线击中,致使手臂受伤。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7014.18元,经伤残鉴定,原告右手全肌瘫(肌力Ⅰ级)伴右腕关节活动丧失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属六级伤残。另查明,涉案事故发生地架设的35KV高压输电线系被告A电站所有,该高压线于2005年架设,2006年输电。拦水大坝系被告B公司2013年修建,并由其管理。事发时,道路进入坝区的一侧修建了围栏,并悬挂高压线的警示标识,但行人仍可以自由进入坝区。被告因拒绝赔偿,原告将A电站及B公司诉至恭城法

       恭城法审理后认为,对于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设施致人损害的,按照高度危险责任进行处理,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无证据显示涉案事故是原告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对于涉案高压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即被告A电站应当对原告被高压电流击中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按照相关规范,涉案地点位于人口稀少的水泥路旁,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应适用“在人口稀少地区最小距离6米”的规范要求。而涉案高压输电线路在涉案水坝建成前,其架设距离符合超过6米的标准,但由于水坝建成后使得坝面与高压输电线路的距离缩短至5.28米,低于6米的最低标准,从而增加了高压输电线路的危险性,因此,法院认为,被告B修建水坝的行为亦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客观上存在联系。被告A电站与被告B公司分别实施的行为已造成同一损害,恭城法酌情考虑各占50%。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未经允许到他人场所进行钓鱼,主观上有一定过错,故法院认为原告对本次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上述被告的责任,综合全案考虑,酌情减轻30%,即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70%,根据前述分析,A电站与B公司各承担35%的责任,确定A电站与B公司需各赔偿原告19万余元。

瑶妹法官提示您:

       垂钓是人们非常喜欢的一种休闲的方式,既可以放松心情、减轻压力,还可亲近自然、陶冶情操,但在钓鱼过程中,要注意自身安全,切忌在高压电线下及其他危险的环境中垂钓,避免酿成悲剧。


来源: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图文:龙燕萍

编辑:罗开元

审核:蒋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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