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市民垂钓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钩宽不超过2cm的鱼钩进行垂钓,严禁使用国家和农业农村部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
第二,禁止在桥梁上、输电线路下、码头、渡口、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垂钓;
第三,意外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要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四,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五,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垂钓结束后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