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配置,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规定:
(1)1997年7月1日之前竣工的住宅小区,可以不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已经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图纸上可能显示为值班室、管理室、传达室、信报间等),未经业主大会合法程序,不得变更其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2)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竣工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应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所谓实际使用情况,就是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过程中需要使用房屋的最低限度,如果有争议,由法院酌定。
(3)2003年9月1日之后竣工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不得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且不得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