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省政府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组织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政策,督促相关部门及海口市、三亚市政府落实部门监管及属地管理责任。
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市场准入及运输市场行业管理;省外事、应急管理、旅游、公安等部门根据分工负责相关工作;海口市、三亚市政府负责邮轮海上游应急体系建设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中资方便旗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应符合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中资(内地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51%;投入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方便旗邮轮(拥有或者光租)适航、船龄不超过30年,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要求;拟停靠的码头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设施符合客运有关技术标准,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等三项条件。
《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