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方对承包标的物按照现有质量、用途和现状发包,承包经营户确认按照本次承包条件及承包经营合同所明确的承包标的物的质量、用途、现状承包,并据此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二)承包标的物的承包期限截止至2031年5月31日,约9年,免承包费期为1个月。
(三)所有承包经营户必须在发包方合作银行开立公司账户。
(四)承包经营户须在交易结果公示期(交易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自承包经营户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次日起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与发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五)承包经营户每月须向发包方缴纳承包费及管理费。承包费按月支付,每年递增3%。管理费固定1000元/户/月(含环境卫生费、垃圾清运费、信息服务费、设施维护费等)由发包方每月统一收取(轻餐饮店的管理服务费中不含环境卫生费及垃圾清运费,由承包经营户按收取部门标准另行缴纳)。水电费按收取部门标准结合实际使用量计算,水、电损耗费用按照实际用量比例进行分摊。
(六)承包经营户须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当日向发包方缴纳以下费用:履约保证金(金额按合同首月承包费的3倍计算)、卫生保证金¥3000元、消费者权益保证金¥3000元。
上述费用优先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经营户自行向发包方补足;若划扣完毕上述所有款项后仍有剩余的,余款无息退回给承包经营户。
(七)承包以档口或商铺相应种类单个成交价计承包费,若实测面积和计承包面积存在差异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八)承包经营户须在开业前自行完成办理经营所需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环保、食品、卫生手续等,并承担相应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包经营户承担。
(九)承包经营户须服从发包方的监督管理,遵守发包方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承包经营户须配合发包方实施统一收银、集中结算等管理措施。
(十)承包经营户不得在合同约定用途以外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承包标的物,不得将承包标的物用于居住、明火餐饮、危险品存放等用途或非法经营,或从事易燃易爆、危化品、造成污染、产生异味、噪音超标、政府禁止经营的产品、危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承包经营户需自行协调好周边邻里关系。
(十一)在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户不得将承包标的物整体分包或以各种名义与第三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或者交换),如需转承包或变更档(铺)主名字,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及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有关服务费,服务费每档每次¥1000元,承包经营户不得炒买炒卖,不得高价转让转借档(铺)位。
(十二)发包方与承包经营户之间承包经营合同的起始日期,以双方办理现场移交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因原承包经营户拒绝交回承包标的物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迟移交承包标的物的,发包方有权相应延迟移交时间,但承包年限不变,承包经营户不得追究发包方的责任。
(十三)因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发包方及承包经营户各自承担己方应承担的部分。
(十四)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标的物内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须事先取得经营牌照,依法经营。承包经营户需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国家要求办理的手续,发包方仅提供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现有资料,办理手续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手续由承包经营户自行负责。承包经营户必须保证在承包期内的经营牌照合法有效,若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内出现经营牌照违法失效的,视为承包经营户违约,《承包经营合同》自动解除,承包经营户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十五)疫情防控期间,承包经营户须全面落实市场疫情防控常态化各项任务,遵守进场扫码、测温、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卫生消毒、明码标价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十六)其他条件详见发包方提供的《承包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