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冬天,欧某在雪道下滑过程中,被滑行中的乔某撞击导致欧某摔倒,并致其右大腿股骨干断裂式骨折,住院进行接骨手术。欧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乔某、A滑雪场赔偿欧某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在滑行过程中发现附近正在滑行的欧某时未及时安全避让,以致双方发生接触致欧某受伤,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但欧某案发时年仅10周岁,其父带欧某进入风险较高的中级滑道滑雪,并放任欧某独自在中级滑雪道上滑雪,既未在旁辅助,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尽到监护责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发时其与乔某的方位及滑行顺序,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减轻乔某的赔偿责任。A滑雪场作为滑雪场管理者,对于未成年人独自进入较高风险的中级滑道滑雪,未能合理预见相应的风险并进行提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滑雪场履行安保义务不合格导致滑雪者受伤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滑雪场作为滑雪活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保障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对滑雪者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滑雪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滑雪场的责任。滑雪场履行义务不达标产生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而滑雪场履行安保义务不合格一般体现在场地方面以及雪场管理方面。场地风险是指滑雪场所的场地设置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如雪面上有裸露的土石、电线等杂物,以及雪道周围没有符合标准的防护栏。雪场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滑雪场所因在日常经营中管理不科学、不合规所引发的安全风险,如雪道旁未醒目标识雪道级别、危险救助不及时等。 2. 第三人原因导致滑雪者受伤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第三人造成的风险一般是指滑雪者之间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的碰撞风险。滑雪时应充分观察周围环境变化,根据自己的能力选取雪道和训练场地,滑行过程中采取合理避让措施,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滑雪场亦有义务对游客的安全保障进行管理,如控制雪道的人流量,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潜在的风险。滑雪时相撞,应尽量当场保存基本证据,或申请调取滑雪场的监控视频,以便明确双方责任划分。3. 滑雪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滑雪者自身的风险一般体现为:在不适宜滑雪的状态下进行滑雪导致的风险、未按规定穿戴滑雪器具导致的风险、超越技术水平选择滑道导致的风险、在滑行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的风险等。滑雪者对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在经营过程中,应在滑雪票及雪道旁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按照防护标准设置护栏等。滑雪是一项极具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滑雪者在滑雪前要购买保险,滑雪时佩戴好护具,选择适合自己的雪道,循序渐进,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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